吴某某不服清苑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案 规范行政文书送达程序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志民

续永强

高进发

代理律师:

徐永

刘凯庆

法官解说
行政机关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而被告于2013年5月9日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通知张贴到张某某1、张某某2已出卖给张某某住宅门口,其送达程序存有瑕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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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永,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清苑县人民政府,地址清苑县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庆,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清苑县国土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赵志民、审判员:续永强、高进发。
6、结案时间: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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