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盗窃案 盗窃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静

陈太刚

叶天富

代理律师:

王军杰

法官解说
本案认定被告人成立贪污罪有三个关键条件。一是被告人是否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身份即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被告人在抓赌过程中窃取被害人未被查获的赌资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三是被告人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窃取赌资的行为。本案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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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茹涵。
被告人:冯某某。
辩护人:王军杰,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静;人民陪审员:陈太刚、叶天富。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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