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自首;交通肇事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4)方林刑初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红梅

杜宗高

代理律师:

赵岩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是对自首理解。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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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4)方林刑初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沈红。
被告人赵某1, 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胜利街。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赵岩,系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红梅;审判员:杜宗高;
人民陪审员:陈海军。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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