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征地补偿款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刑终字第5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茜

许加富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定性问题,对于王某某这种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挪用相应款项,应该按照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定性,需要厘清三个问题。
一、主体身份的认定。王某某历任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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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刑终字第59号裁定书。
2.案由:挪用资金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
一审辩护人王茜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新;代理审判员:张贵秀;人民陪审员:李祥。
二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娟;审判员:胡凤霞;代理审判员:赵艳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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