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恒义工贸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重复保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商终字206号(2014年10月10日)
审理法官:

陈祥竹

王洪海

盛男

代理律师:

付伟

虢尚德

法官解说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缺失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对保险标的是否享有保险利益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本判决书涉及的点较多,均是围绕原告是否享有保险利益进行论述,主要是1、原告将其租赁的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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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27号(2014年6月6日)
二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商终字206号(2014年10月10日)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莒县恒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招贤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06298990-X。
法定代表人:冯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1409851-6。
诉讼代表人:房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祥竹;审判员:王洪海;人民陪审员:盛男。
二审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祥竹;审判员:王洪海;人民陪审员: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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