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与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 未约定期限 诉讼时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10号
审理法官:

王兴耐

吕咏梅

庄媛

代理律师:

朱先永

郑成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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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10号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滕某,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朱先永,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南昌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35865-5。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耐,审判员:吕咏梅 庄媛
6、审结时间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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