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与时某旅店服务合同案 旅店服务合同 附随义务 旅客人身损害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吕咏梅

宗卓英

庄欣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旅店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宾馆以向旅客提供...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66号
2、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1
被告:时某
4、审级
一审: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日开商初字第66号(2014年10月31日)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吕咏梅、审判员宗卓英、人民陪审员庄欣
6、审结时间
2014年10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