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尉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死亡赔偿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莒县道路交通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琳

张锦秀

李云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何某有无权利主张死者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以及二审的判决结果,一致认为原告何某与死者罗某共同生活、相互扶助30年,且原告何某的前夫张某早于罗某死亡,罗某无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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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女,194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日波,莒县道路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尉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车主兼驾驶员。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公方红;审判员:邹全;人民陪审员:王菲菲。
二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琳;代理审判员:张锦秀;代理审判员:李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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