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诉王某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合同 恢复原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韩增军

刘加亮

代理律师:

葛平岭

管仁珍

高兴昌

李修根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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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葛平岭、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兴昌、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员
一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时晓
审判员   韩增军、刘加亮
二审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琳
代理审判员 李云、张锦秀
6、审结时间:
一审2014年8月25日
二审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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