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证据排除;受贿罪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惠雷

薛云文

惠雷

薛云文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意义重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自始至终贯穿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条主线。比如,在证据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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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2013年4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惠雷、薛云文,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惠雷、薛云文,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孟阳;审判员:苏琴;人民陪审员:王肖;
二审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屈艳婷;代理审判员:卢杨;代理审判员:程思进;
(六)审结时间: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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