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某1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非法证据排除、翻译人员资质
案由: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终字第12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帆

阮文波

李希

代理律师:

孙文斌

刘文华

胡学兰

法官解说
1、收集被告人供述不符合法定程序时的处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的庭前会议当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侦查人员张某1先对涉案七名孟加拉工人进行了讯问,之后张某又在其他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侯某进行讯问时担任翻译,应对张某1担任翻译时侯某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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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刑二初字第57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终字第125号裁定书。
2、案由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亦涵、袁松。
被告人:哈某1(音译,英文名H1),男,1979年1月1日生,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国籍,孟加拉民族,大学文化,商人,出生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博杜阿卡利(PATUAKHALI)。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侯某(音译,英文名H2),别名伊某,男,1968年2月3日生,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国籍,孟加拉民族,高中文化,出生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达卡(DHAKA)。因本案于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艾某(音译,英文名A1),男,1978年10月1日生,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国籍,孟加拉民族,大学文化,出生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马尼格甘杰(MANIKGANJ),因本案于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文斌,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学兰,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丽荣;审判员:马军;审判员:张学丽。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帆;审判员:阮文波;代理审判员:李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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