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二街镇肖家村委会肖家营村民小组诉肖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民事 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1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茜

符圆圆

朱欢

代理律师:

段志恒

杨灿菊

段安平

法官解说
本案均提请一、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其价值在于确立了如下裁判原则: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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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60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134号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晋宁县二街镇肖家村委会肖家营村民小组。
负责人肖某1,组长。
委托代理人段志恒,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灿菊,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段安平,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彦林;审判员:李浩玲;人民陪审员:雷雨鑫。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茜;代理审判员:符圆圆、朱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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