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交强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同舟法律服务所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4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韬

沈男

王玉方

代理律师:

徐大恩

法官解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点外,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保险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的内容,在签订格式合同时缺少与投保人进行磋商,格式合同存在着投保人权利较少且不明确、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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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40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禄丰人,住禄丰县。
委托代理人:段忠寿,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禄丰人,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郑旭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公司职员,四川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严某,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代理人:徐大恩,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攀枝花市东洁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954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平,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川;审判员张金鸿;人民陪审员杨思能。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韬;代理审判员沈男、王玉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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