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诉张某经济赔偿金一案 民事 劳动合同 解除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吕强

刘华

王思予

代理律师:

张某

法官解说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争议。200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对此进行了明确届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故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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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5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75号判决书。
2、案由
经济赔偿金。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63号汇溪大厦B座13楼。
负责人姜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韦某,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律师,住昆明市官渡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云钢;审判员:郭虹;人民陪审员:黄文。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强;审判员:刘华、王思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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