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阜康市城关镇XXX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案 留置权;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

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建生

宋晓蕾

贾佳佳

代理律师:

李江红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有效,那么被告将双方约定的应由原告处分的财产擅自转让即构成侵权,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庭审中被告对协议的效力没有异议。经法院审查,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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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系原告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阜康市城关镇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祈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福善,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程建军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生;代理审判员:宋晓蕾、贾佳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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