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马某、马某1、马某2诉马某3、王某、马某4确认合同无效案 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合同无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

阜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阜康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进羽

杨睿

马雁春

代理律师:

乔伟东

陈江南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是对于无处分权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1、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具体到本案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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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1。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2。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代理人):乔伟东,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代理人)陈某、马某1、马某2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马某3。
委托代理人:轩某,女,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代理人):罗进,阜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马某4(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代理人):陈江南,阜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晓青;审判员:秦国;人民陪审员:曾广新。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进羽;审判员:杨睿;代理审判员:马雁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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