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石某、邓某物权保护案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合同效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44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雷俊平

赵惠云

孙平

代理律师:

周琦

余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效力的认定,以及第三人符合怎样的条件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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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4494号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北京市锅炉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琦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俊平;人民陪审员:赵惠云孙平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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