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人诈骗案 诈骗罪;盗窃罪;处分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4)昭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新光

雷玉萍

何国胜

代理律师:

邱辉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是以盗窃罪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理由是三被告人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磅码单上登记一个小于猪肉实际重量的数据,窃取了被减少部分的猪肉。然而,通过仔细考量案件中猪主与肉商(屠户)的交易过程,不难发现,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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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4)昭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华。
被告人:林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辉,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焕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瑶族,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光;代理审判员雷玉萍;人民陪审员何国胜。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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