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履华

刘建军

杨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事故发生时云A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自行滑行,此时赵某2采取追车,并试图进入驾驶室的方式试图控制车辆,在控制行动无果下,为两车挤压致死,赵某2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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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赵某、赵某1。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玲芬、杨镇恺,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季国光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简称人保通海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卫宁云南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简称阳光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简称人保晋宁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省通海县纳古实业总公司车队(简称纳古车队、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纳俊荣。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履华;代理审判员:刘建军;人民陪审员:杨明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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