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诈骗案 诈骗罪;贪污罪;公务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杜绍斌

周青

王秀琼

代理律师:

李晓曦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诈骗罪有时在客观行为上均会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但是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的关键取决于行为人的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特殊要求,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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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扬娇。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1,男,1976年7月7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因本案于2014年2月5日经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晓曦,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凌;审判员:罗卫东;人民陪审员:周德光。
二审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绍斌;审判员:周青、王秀琼。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9月16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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