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服务合同;管理义务;侵权责任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136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姜中民

杨连庆

安冉

法官解说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之间合同的成立
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有两个: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等均非必须的合同成立要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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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136号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中民,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连庆,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冉,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陈建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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