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136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中民,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连庆,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冉,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陈建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 原告起诉称:
2014年1月25日2时30分,我驾驶车号为京Pxxxxx的马自达牌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高速路出京方向四元桥西0235米时,撞倒行驶道路上的木头,造成车辆失控,失控的车辆撞上第三人的车号为京AXXXXX号奔驰轿车后又撞倒高速公路护栏,致两车和护栏受损。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处理认定我负全责。事后我与被告方就损失进行过商谈,但被告赔偿的数额过低。我认为被告作为管理人,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也应该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安全的义务。因被告疏于管理造成本次事故发生,被告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500 316元。
2.被告答辩称:
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被告双方不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地点在五环路以内,属于不收取通行费的路段,原告未进入收费路段,故双方服务合同并未成立;原告以合同为由起诉,应举证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并且有违约,原告未举证证明道路上有杂物,即使有杂物我方也没有随时清理的义务。第二、我方履行了巡查义务。第三、原告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因未保证安全对本次事故负全责,故事故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系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起点位于朝阳区三元桥西约200米处,终点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2014年1月25日2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号为Pxxxxx的马自达牌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高速路出京方向四元桥西0235米时,与道路上的木头相撞,造成车辆失控,随后撞上案外人翟某驾驶的车号为京AXXXXX的奔驰牌轿车后又撞到护栏,造成两车及护栏受损。就事发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A车与道路上木头相撞后车辆失控,B车前部与A车左后部相撞,A车前部及右侧与路边护栏相撞,A车左部又与护栏相撞,B车前部与路边护栏相撞,两车损坏、护栏损坏"。
事发后当日,被告出具《北京市机场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现场勘察记录表》,确认钢护栏及灯杆等路产损失,数额共计13 475元,原告在上述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赔偿了上述款项,同日,被告出具了另一份《北京市机场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现场勘察记录表》,确认案外人翟某的车造成的路产损失为1841元。随后,被告向原告及翟某发出了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通知书,要求按照上述数额赔偿,原告交纳了赔偿款。
京AXXXXX号小轿车被送往北京道恒畅顺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了修理,发生修理费485 000元,原告使用其所投保的保险为案外人赔偿86 684元,为就造成的路产损失向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款15 316元。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梁某的个人账户转账385 000元,原告称梁某系北京道恒畅顺汽车维修中心收款户名,该款项系支付京AXXXXX号车辆修理费。
被告为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向本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北京市机场收费(高速)公路路产巡视记录》,显示其自2013年1月24日上午9:38分起至2013年1月25日凌晨2:25分共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进行五次往返巡查,未发现情况;在凌晨3点左右接监控中心通知有事故后,于3:20分到现场,对路产损失情况进行了确认,于5:20分通知监控中心处理完毕。原告对该份书证不予认可。
另查,北京市相关政府部分发布文件,北京市五环以内的道路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汽车修理结算明细单及发票、《北京市机场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现场勘察记录表》、路产赔偿费发票、转账凭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失请求确认书及双方陈述在案为证。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提供优质服务。
本案被告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管理人,原告系车辆驾驶人,事发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上,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其未收取通行费,以此为由认为不构成服务合同,但服务合同的成立不以是否实际给付通行费为依据,被告未收取相关路段费用,不能免除其作为管理人对相关路段的法律责任。被告虽提交了巡查记录,但该记录系自行制作,且时间与事发时间不一致,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被告管理的路段驾车行驶中遭遇树木,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保障通行的义务,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驾驶人,未保证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另外,考虑到被告并未收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据此酌减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修车费损失及赔偿款系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有相关票据、明细单等为证,本院对上述损失均予以认定,但因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实际赔偿部分损失,应将已赔付部分自其主张的损失中扣除,剩余部分由本院根据已确定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参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零一百二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之间合同的成立
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有两个: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等均非必须的合同成立要件,除此之外,较有争议的是承诺是否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载体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其他形式"包括各方当事人以作出一定行为的方式表明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以行为表明意思表示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多数出于交易习惯。等价有偿是大部分合同订立的原则,但是对于无偿合同,可以没有对价,即,是否存在对价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离开了承诺是不可想象的,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才能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有人认为,承诺不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在某些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公民发出要约,合同即告成立,公共服务提供者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没有承诺或不承诺的自由。比如,某人在公交站招手,公交车就要停下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看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相对方的强制缔约义务属性,但是据此否定承诺的存在是不正确的。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反要约等磋商过程得到了极大的简化,并且为保障公民享有实质上的合同自由,法律对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承诺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只要公民提出符合规定的要约,公共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承诺。当然,如果要约人违反公共服务的相关要求,公共服务提供者仍然有拒绝承诺的权利,诸如上例,某人带着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公交车可以拒载。
本案中,原告驾驶车辆驶入被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路段,双方的合同就已经成立。原告的驶入行为即为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公共服务的管理者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需要再对原告的要约行为作书面或口头的其他承诺。被告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双方的合同系无偿合同。
二、关于管理人的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在英美法系,起初无偿合同被视为没有"约因",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后来才逐步承认部分无偿合同的拘束力。我国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了赠与合同,无偿委托、保管合同等无偿合同,普遍承认这些无偿合同的拘束力。但是在具体权利义务的设置上,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有明显区别,比如,保管合同中,有偿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只有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没有对价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这也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本案中,原告驾驶车辆通行的路段属于免费通行路段,被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收取原告的通行费,原告行驶中与道路上的树木相撞,造成自己的车辆、第三人车辆和公路护栏受损,被告作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到保障车辆安全顺畅通行的基本义务,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并没有收费,且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酌情确定被告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陈建斌、程立武)
【裁判要旨】没有对价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对于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路段,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提供优质服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