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1等诉何某1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无产权证房屋 买卖合同 租赁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

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终字第2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是无产权证房屋,则出租人未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未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将房屋出租是否有效存在分歧。我们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首先,覃某4与何某1等人之间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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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4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终字第253号判决书。
2.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蒙某1,女,1963年1月6日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某1,男,1984年10月1日生,壮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某2,男,1986年8月5日生,壮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某3,男,1988年7月9日生,壮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女,1927年6月28日生,壮族,住址同上。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磨增奎,女,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某1,男,1965年6月10日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代理人:苏长,男,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某2,男,1995年6月10日生,壮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某3,女,1991年1月18日生,壮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1,男,壮族,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韦庆许。
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怡;代理审判员:邓媚侯永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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