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抵押合同案 抵押合同、抵押权、善意取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再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抵押合同效力纠纷,审理中由确认合同效力又引出对抵押权效力和物权善意取得的认定问题。本案在一审、二审、再审各个诉讼阶段分别适用了不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突出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抵押合同、抵押权和善意取得相互关系理解和认...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575号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来民二终字第11号
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再终字第3号
2、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军广西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法杏,广西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秀青。
委托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覃某。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计洪齐;审判员:邓媚;人民陪审员:龚国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远潇;代理审判员:韦正德卢怡。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玉坤;审判员:黄平潘时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