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不服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决定案 行政许可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行终字第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韦正平

法官解说
一、乡镇一级的土地资源管理所只是县级国土资源局的下属机构,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作出的"同意用地"意见,不能作为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合法依据。
二、虽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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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行终字第3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许可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程某
上诉委托代理人:程某2(系上诉人之女)
被告(被上诉人):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韦正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庆丰;审判员:王景山;人民陪审员:韦清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闭振鹏;审判员:汪洋姚增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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