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刘某健康权案 健康权纠纷;护理费标准;误工费标准
案由:
商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邢志

孙兰仁

王丽

法官解说
原告周某主张的5 200.72元医疗费中,支持医药费票据的数额为4 135.54元;护理费合议庭支持护理人员1人9天,按2013年大兴安岭地区在岗职工年均工资计算每人每天88.37元,计795.3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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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被告: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志;审判员:孙兰仁;代理审判员:王丽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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