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公共安全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少刑初字第124号
审理法官:

张献英

郭威位

李林霞

代理律师:

万力维

法官解说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完全一致。但依据同一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法院却认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我们同意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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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少刑初字第124号
2.案由: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杨军。
被告人常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力维,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献英;代理审判员郭威位;人民陪审员李林霞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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