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艾某,马某,帕某,开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赃物;明知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2014)柯刑初字00007号
审理法官:

玉山江·米尔孜

玛依拉·艾孜孜

玉苏浦江·司马义

法官解说
被告人艾某、马某、帕某目无国法,明知为他人合法财产,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较大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开某明知为盗窃所得赃物,仍购买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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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2014)柯刑初字00007号
2、案由: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柯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马某,帕某,开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玉山江·米尔孜;审判员:玛依拉·艾孜孜;人民陪审员:玉苏浦江·司马义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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