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诈骗案 赌博罪;诈骗罪;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阮绍新

孙涛

黄其明

代理律师:

兰金周

陈柳山

陈宗振

法官解说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首先,在客体方面,赌博罪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其往往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也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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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一审检察员王峰,二审检察员翁宁。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男,1968年9月11日生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家住广西罗城县。
被告人(上诉人):饶某,绰号"阿光"、化名"覃建",男,1970年9月23日生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广西罗城县。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绰号"小屁股",男,1969年2月6日生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立新东路301号7栋5-1室,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一审辩护人兰金周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柳山,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覃某,绰号"小黄",男,1971年11月12日生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高安乡依滩村民委龙团村4号,暂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一审辩护人陈宗振,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皓;人民陪审员:黄福来、巫裕家。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阮绍新;代理审判员:孙涛;代理审判员:黄其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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