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敏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梁某等劳动争议一案 劳动关系确认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

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2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琳

黄晓

孙翔

代理律师:

江森

卢凌

陈丽洁

黄庆忠

法官解说
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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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19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25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告)(上诉人)广西柳州市敏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敏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凌,广西君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原告)(上诉人)梁某
被告(原告)(上诉人)吴某
被告(原告)(上诉人)吴某1
一审三被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丽洁,广西华尚律师事务律师。
一审三被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庆忠,广西华尚律师事务律师。
二审三被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冠兴,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志林。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慎十;人民陪审员:杨恂、杨金兰。
二审法院:柳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琳;审判员:黄晓;代理审判员:孙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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