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罗某、甘某居间合同案 居间合同 报告义务 忠实义务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钢

温清华

李婷婷

代理律师:

仇宇书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正确理解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居间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仇宇书,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黎琪国,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上诉人):甘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员何基政。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钢  代理审判员:温清华、李婷婷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