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不服柳州市鱼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案 违建房屋;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违法状态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行终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某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之一是在于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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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行终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规划行政处罚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1。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2。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被上诉人):柳州市鱼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3,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副局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擎晴;人民陪审员:黄菁、李婵。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海霖;审判员:傅广德、黄亮。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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