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融安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强制措施案 应急需要;行政强制措施;书面告知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

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

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行终字第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钟宏斌

法官解说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急迫性、及时性、暂时性等特点,多数情况下需要由行政机关立即和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才能达到维护法律实施和保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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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4)融安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行终字第65号判决书。
2.案由
不服工商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钟宏斌,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宁某,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蒋某,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覃某,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股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亿东;审判员:刘海涛、陈丽清。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海霖;审判员:丁元梅;代理审判员:黄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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