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不服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确认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栖霞市众和泰法律服务所

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栖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烟台市市中级法院(2014)栖行初字第10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苏宁雪

张磊玉

杨道力

代理律师:

王光君

法官解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行初字第102号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烟台市市中级法院(2014)栖行初字第101号裁定书。
2.案由
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1。
委托代理人:王兴波,栖霞市众和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衣某,男,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2,男,栖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
第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光君,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明荣;人民陪审员:梁国江、王福兴
二审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宁雪;审判员:张磊玉、杨道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