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第三人许某返回原物一案 民事 无权处分 返还原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391号
审理法官:

韩春英

冯珍珍

金光明

代理律师:

尹彩霞

法官解说
本案中涉讼房屋本属于原告所有,原告同父异母哥哥张天海在原告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私自处分了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本案中涉及的两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原告不知情且未经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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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391号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被告:陶某。
第三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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