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1、李某2、李某3诉陕西翔宇通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死亡赔偿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565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张拥军

法官解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陕西翔宇通工贸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因操作不当,致使受害人冯兰叶死亡,翔宇公司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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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565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1
原告:李某2
原告:李某3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翔宇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新区坡头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8X75594-3。
法定代表人:梅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决机关: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贺敏红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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