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东和江景大酒店诉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白条结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福平

张芳

邓久发

法官解说
1、本案涉及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身份的区分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所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创制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突破合同相对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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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资源县东和江景大酒店(以下简称东和大酒店)。
负责人李某,该酒店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分公司)。
负责人窦某,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申某。
一审第三人:邹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为福;审判员:谢国淑;人民陪审员:谢景清。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福平;代理审判员:张芳、邓久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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