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县龙脊茶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诉秦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注册商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

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

龙胜县金坑茶叶开发中心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思

法官解说
本案系地名商标侵权纠纷。由于地名商标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尺度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龙脊"作为商标标识的显著性问题。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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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2013)叠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龙胜县龙脊茶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县和平乡黄江村龙颈桥(以下简称龙脊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思,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志强,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某(龙胜县金坑茶叶开发中心、龙胜十三寨土特产经营部业主),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瑶族,个体工商户,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利忠;审判员:黄东辉;代理审判员:曾臻。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媛媛;代理审判员:阳志辉周霞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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