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唐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效力及相对性原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8号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及房屋购买人认定。
关于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具体到本案,诉争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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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60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8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
被告(上诉人):唐某1。
第三人:唐某2,系被告之父。
第三人:唐某3,系被告之母。
第三人(上诉人):伍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国胜;人民陪审员李艳梅、秦四林。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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