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十八岭村第二村民小组等不服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确认纠纷案 程序违法,非法利益;违法建筑;国家赔偿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行终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绍斌

陆光曜

刘绍明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何种权益在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到侵害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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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行终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行为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十八岭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
原告(上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十八岭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杨某。
被告(被上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
第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十八岭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陆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陈绍斌、陆光曜。人民陪审员:刘绍明。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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