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广西石埠乳业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特许经营合同 单方解除权 期限确定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周冕

李成渝

张捷

代理律师:

黄有雄

周艳

袁雪勇

黄有雄

法官解说
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所订立的合同,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之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这是特许夫作为合同优势一方放弃了在合同条款中对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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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
2.案由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石埠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建业二里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有雄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岚,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周艳,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雪勇,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何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有雄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岚,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桂全;代理审判员:李雪琳、涂媛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冕;代理审判员:李成渝、张捷
6.结案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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