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田林伟原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坡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执行异议;举证责任;排除强制执行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蜀丽

韦良峰

法官解说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其诉讼目的不是单纯地确认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而是在提出异议无效的情况下,进一步通过诉讼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与其他诉讼不同,案外人必须先对执行标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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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蜀丽,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林伟原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韦良峰,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那坡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某,该公司财务总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隆文雄;审判员:凌除、冯碧绮。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曲;代理审判员:张国华张英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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