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等五人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 盗窃罪;诈骗罪;修改数据库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纯刚

王雪霜

廖恺

代理律师:

杨玉文

法官解说
】
五被告利用软件为自己网吧会员卡充值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庭审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石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石某等人利用软件用隐瞒真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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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传授犯罪方法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梦。
被告人:石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桐柏县。
被告人:戴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桐柏县。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桐柏县。
被告人:舒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桐柏县。
被告人:田某,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农民,住桐柏县。
辩护人:杨玉文,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纯刚;代理审判员:王雪霜、廖恺。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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