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受贿案 受贿罪;存疑有利于被告;合理怀疑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 哲

徐哲

刘兴元

代理律师:

陆咏歌

尹玉凤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如何正确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基本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
所谓合理怀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合理怀疑的构成依据是客观事实,而非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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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立。
被告人:卞某,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先后任郑州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建审科、验收科科长,2013年5月起任河南省中牟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少校),住郑州市金水区。于2014年7月16日因本案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咏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玉凤,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 哲;审判员:徐哲刘兴元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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