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1滥伐林木案 滥伐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
案由:
滥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梁河县人民法院(2014)梁刑初字第1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滥伐林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滥伐林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审判滥伐林木罪的关键就要界定何为"明知"。只有确定了被告人是在明知的前提下,进行滥伐林木行为,才能称其有主观上的故意。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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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梁河县人民法院(2014)梁刑初字第141号判决书。
(二)案由:滥伐林木。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寸时洋、杨昕。
被告人:管某1,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傣族,农民。2014年5月13日因本案被梁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娟
(六)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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