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诉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可预测性;意外伤害;工伤认定
案由:
证券认购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4)梅丰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审理法官:

胡优先

吴小垚

朱焱桥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因履行工作职责"与"因工作原因"有一定的区别。通常来说,工作原因相对较为宽泛,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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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4)梅丰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
2、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易某。
被告: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丰顺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4、审级:终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胡优先 审判员:吴小垚    人民陪审员:朱焱桥
二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林 审判员:贺璐    审判员:杜应建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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