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玩忽职守案 渎职;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岑溪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称岑溪市安监局)烟花爆竹股

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

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刑二终字第9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唐保定

周航程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人覃某是否具有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覃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覃某不是经合法任命的岑溪市安监局烟花爆竹股股长,依法不能行使股长职责,也不应承担其法律责任;覃某没有取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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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玩忽职守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文德。
被告人(上诉人):覃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岑溪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称岑溪市安监局)烟花爆竹股负责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保定、周航程,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振海;代理审判员:李勉;人员陪审员:刘彬。
二审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君;审判员:蒋纬;代理审判员:苏文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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