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商铺买卖;口头协议;继续履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一审调解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魏文星

法官解说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履行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的原宏发大厦地层10号铺位的买卖及履行情况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宏发大厦地层后10号铺位和原梯间底位置原、被告双方是否达成买卖的合意及履行情况。《合同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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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文星,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梧州长宏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大学路10-1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该公司职员。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毅;代理审判员梁木水;人民陪审员麦燕群。
二审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江玲;审判员蒋鸣平祝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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