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诉广西梧州市运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案 一人公司 法定继承 代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民二终字第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创祥

任军

龙跃

代理律师:

梁德

朱日清

黄奕林

黄奕登

关妙香

黄奕林

黄奕登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故后,其中一个继承人将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其个人,其他继承人对该公司名下的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讨论案件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宇公司股东变更为邬某2,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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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法院(2014)苍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民二终字第97号判决书。
2.案由
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1。
委托代理人:梁德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日清,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1、侯某、邬某2(被上诉人)、邬某3、邬某4。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奕林、黄奕登,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1(上诉人)、邬某5(上诉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妙香,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市运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邬某2,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奕林、黄奕登,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藤县通达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柱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新;代理审判员:李晓;人民陪审员:潘贤洪。
二审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创祥;审判员:任军;代理审判员:龙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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