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免责 无效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304号
审理法官:

杨秀伟

刘志国

丁树华

法官解说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比较常见的案件,处理的难点也往往是保险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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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304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付某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二路653号滨通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5楼。
负责人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秀伟;审判员:刘志国;人民陪审员:丁树华。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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