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保险诈骗罪 共同犯罪 自首
案由:
保险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终字第8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龙昌

王镇

饶峻玮

翁友平

周健

雷平秀

法官解说
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一审认为,李某、黄某1、陈某1三人在第一起保险诈骗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对三人区分主从犯,其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李某在全案中的主要作用极为明显,其在共同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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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8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终字第868号判决书。
2、案由
保险诈骗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1,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辩护人黄龙昌、王镇,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1,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石城县。
辩护人饶峻玮,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翁友平,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朱某,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大学文化,系福州市车寨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尤溪县。
辩护人周健、雷平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亮;人民陪审员:闫军、严日成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代理审判员:林燕芳林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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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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